第06版:太康新闻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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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透支
是否应“父债子还”

  编辑同志:

  2009年元月,我父亲办了一张银行信用卡。上月初,我父亲因车祸突然死亡。后得知该信用卡已经被透支4900元。现银行以“父债子还”为由,要求我偿还该透支款。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

  (读者:赵 薇)

  

  赵薇读者: 

  针对你应否承担该透支款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就信用卡中被透支的款项,对你父亲而言,当然是一项个人债务,该债务无疑应当偿还,但鉴于你父亲已经死亡,该债务的清偿原则就是必须以你父亲的遗产为限,且就死者债务的清偿,还必须按照所欠他人工资、税款、债权的顺序。据此,你作为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应否偿还该信用卡透支款,即应否“父债子还”,其处理依据在于:一方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要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就必须承担包括被透支款项在内的债务,反之,可以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是说,如果你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或同他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且现在你们已经对你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则应按此规定区别对待。(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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