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周政[2009]64号)已于2009年11月23日下发。现将新的《周口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自2009年12月1日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市区土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周政[2003]62号)废止。
附:周口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