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周口市机电设备(含机械机电)公司、周口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申请,已于2010年3月1日分别作出(2010)川民初字第1号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债务人周口市机电设备(含机械机电)公司、周口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本院民事二庭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0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请届时出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