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0年3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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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尊严备受重视
是一种可喜进步
□黄云香

  3月15日,是世界消费者权益日。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发出了掷地有声的保证:“要让我们的人民活得更有尊严。”从这点来看,赋予消费者尊严,可以说是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服务”,消费者的尊严成为重要议题自不待言。让消费者有尊严地消费,不仅是为了彰显人文关怀,更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享有的尊严权,意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有一组调查数据表明,人格尊严投诉出现了大幅度增长,投诉比重比往年有所回升,而有关人格尊严问题的投诉则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消费者“尊严投诉”的案件激增,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水平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在笔者看来,“尊严投诉”可以说是“无价”的,它要求商家不仅要拿出无可挑剔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要在人格尊严上自觉地与消费者“平起平坐”。消费尊严备受重视,可见一斑。 

  纵观当下,买单索要发票受歧视、超市购物被搜身、买东西少受怠慢、穿着朴素遭冷遇等消费细节,都是商家漠视消费者尊严的不当做法。而市场经济不能缺失的是规则和尊严,比较而言,成熟的市场更推崇尊严。人而无尊严,不知其可,当然囊括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商行为的基本准则。在古代,尊严在孟子那里上升到了道德的高度,尊严是道德要求,践踏尊严者,也就践踏了道德,尊严也就没有了。大量事实证明,一切试图绕过尊严的营商行为,最终都将被消费者抛弃,这一点,我们已经有了十分明了的共识。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地消费,无疑是共同心声。有社会责任感的商家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发自内心的承诺,是一个和谐社会尊严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我们更愿意看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一年比一年少,直至没有。我们更愿意看到,在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每一位商家都能够在“规则和尊严”的框架内策划自己的“赢利模式”,别让尊严拖垮了自己。 

  伴随着温家宝总理“两会”上的“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的提议,“尊严”突然就闯入了百姓的生活。“3·15”如期而至,能不能更有尊严地消费,这显然是一道多选题。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尽一切力量,保障并加快尊严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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