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2010年3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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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按照我市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实施意见以及把学习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的要求,结合周口实际,现对我市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认真开展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民争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周口、实现追赶跨越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纠正的依据

  此次清理纠正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关于“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三、清理纠正的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包括离职或者退休不满3年的领导干部,以及由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机关内部工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仍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均属此次清理纠正的对象。

  四、清理纠正的内容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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