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君
一些社区矛盾如今又多了条纾解管道: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派出首批社区法官,进入相关社区设立了综治工作站及东城法庭巡回办案点,试水社区法官制度,以求快速高效化解社区纠纷。(据《南方都市报》)
由于社区法官制度主动为民众送“法”上门,不仅丰富了日常社区矛盾的纾解管道,而且立足经济学视角考量,也明显有利于促使司法成本的最小化。与进入法院后复杂而漫长的“诉讼马拉松”相比,社区法官面对矛盾和纠纷,更多使用的是劝导和调解手段,所以比某些法律层面的简易程序还要简易,以确保纠纷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程序保障与其从该程序中所获得的各种经济收益相适应,以有效防范和避免许多诉讼当事人虽胜了官司,但从经济学角度权衡却又明显“得不偿失”的胜诉型尴尬。
再者,从公正与效率的视角看,社区法官制度同样也是司法为民理念的一种具体体现。因为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衡量,多为鸡毛蒜皮的社区矛盾,经不起复杂而漫长的法庭诉讼程序的折腾,即便从道德伦理成本的口径权衡,在熟人社会气息依然浓郁的小小社区内,私下调解也往往要比庭上诉讼能减少更多的后续性人际负担。而社区法官固有的司法威慑,更使得其调解过程相当于在社区矛盾进入法院之前而专设的前置程序,故将令其调解结果更合乎法律之精神。同时,通过社区法官主动开展的调处程序,也将使开庭前的私了程序愈发完善,从而大大降低人民法院的庭审压力和司法成本。据悉,即便在法治健全的美国,同样有九成以上的案件,早在开庭之前便得以妥善解决了。
在司法机关纷纷喊出司法为民的社会背景下,东莞的社区法官制度,至少在制度创新层面具有一定的示范价值和标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