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六旬老人双手颤抖着接过儿子手中的康乃馨,布满皱纹的脸满是泪水。身穿囚服的儿子拉长声音喊了一句:“妈——”老人紧紧将儿子拥在怀里,哭着说:“娘想抱你一下,等了10年了。” 2009年5月9日,母亲节前一天,82位母亲走进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与正在服刑的儿子在狱中提前过母亲节。(《新文化报》)
这确实让人感动,由此可见,服刑人员狱中给母亲过节的好处还是很多的。让改造表现好的服刑人员体验母爱,必然会焕发服刑人员的良知,有助于激发服刑人员努力改造。而对母亲来讲,见到子女,能缓解思子思女之苦,对老人的情绪和身心健康都有好处。
但并不是每名服刑人员都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很多服刑人员的确享有“未丧失”的赡养权等社会交往权,他们是社交权的有权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服刑人员就可以无限制地实现社交权中的给母亲过节等相关权利。服刑人员因为犯罪过错,其人身自由被限制与剥夺,社会交往权因此受限。而让表现好的服刑人员给母亲过节,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罪犯处遇”,是为了改变监狱的封闭环境会给服刑人员打上“监狱化烙印”、削弱其社会适应能力的现状,而从服刑人员行政处遇方面进行的积极的“处遇尝试”。在没有减轻刑罚力度的情况下,这就彰显了我国的监狱文明与司法的人性关怀。
实际上,把具体某一天规定为母亲节,这也顶多只能算是一种形式上的母亲节。表达对母亲的情意,孝敬老人,应该让一年365天每天都成为母亲节,这才是实质上最有意义的母亲节,这才是设立母亲节的真正内涵。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刑人员狱中给母亲过节仍然显得十分尴尬,社会人要让每一天都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母亲节,孝敬父母,其途径只有一条,那便是: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