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3年前我租赁了一套店房开办美容美体店,签订租赁合同后我就投入了七八万元进行店面装修。前段时间,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要我腾房,而我要求他补偿装修残值却未被同意。现在我已腾出店房,我想将出租人起诉到法院。请问:在租赁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租期届满,我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残值吗?(读者 何娟)
何娟读者:
许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都希望出租人能弥补自己的部分装修损失。因此,为了减少争议,指导该类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类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在依照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的基础上,认为承租人的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为此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情形下,出租人无需补偿。按照这一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应列入合同解除的损失范围。故,在你和出租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残值。有理由相信,如果你将出租人起诉至法院,你的请求是依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