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单位:
圣诞节、元旦即将临近,为做好各项欢庆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省、市政府冬防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做好圣诞节、元旦期间举行各项活动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娱乐活动的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活动事项需经治安部门审核批准,场所需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制定有灭火及人员逃生疏散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和演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室内摆放、悬挂的节日装饰物符合规定。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娱乐活动的场所、单位检查重点:安全检查设备是否配备,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用;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上岗,圣诞树等易燃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规定等;重点整治堵塞安全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停用消防设施、超员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对圣诞节、元旦期间大型群众性娱乐活动的检查坚持“三个一律”的原则:凡未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举办活动;凡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娱乐活动的,一律责令其停业举办,并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经营人员实施拘留;凡经营期间人员超员的,一律强制疏散人员,必要时当场责令其停止举办。
四、在公共活动场所必须选择具有阻燃性的圣诞树及圣诞装饰物,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圣诞树及圣诞装饰物。摆放圣诞装饰物的场所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消防要求,照明灯具应安装牢靠,与圣诞树的距离不得少于0.5米。圣诞树及圣诞装饰物应当放置离火源、电源较远和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附近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处严禁摆放、设置圣诞树、松枝、松叶、礼品盒等易燃、可燃物品,圣诞树严禁遮挡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并要有专人看管。在安全出口5米内,公共场所建筑物外10米内严禁设置大型圣诞树及其圣诞装饰物。
六、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任何地方私自燃放烟火和燃放、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活动及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治安及消防部门将予以处罚,对造成事故灾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严肃查处。
周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周口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 12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