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2011年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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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
田祥磊

  据报载,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官员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目前,在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老人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发生过老年人状告儿女,要求他们回家看望的情况。

  “百善孝为先”。远离父母,很多时候不是儿女们的主动选择,而是“被选择”。在农村,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外面打工,家里只剩下了“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农民工之所以“与老年人分开居住”,是为了生计,是为了生活更美好。他们也想“常回家看看”,但却不能“常回家看看”。在城市,由于社会竞争压力大,人们不得不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工作,“常回家看看”有时只能是一种奢望。

  尊敬老人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只要条件允许,谁都愿意和老人住得更近一些,愿意经常回家享受天伦之乐。只不过现实社会让太多人不能实现这一愿望。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这固然是保证父母状告儿女不回家的法理依据所在,但是,为人父母又怎能体会不到儿女的艰辛呢?又有多少父母会忍心将不能回家探望他们的儿女告上法庭呢?

  一个健康良性的社会,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更需要道德伦理的维护。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空巢”老人的问题的确亟待解决。什么都代替不了亲情,“常回家看看”是每一个人的愿望,这需要政府给力,切实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让每位公民都有“常回家看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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