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1年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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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备案,防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等行为
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制度今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从今日起,我市市民买房又多了一个新保障:买房签订购房合同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从今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有效防止开发企业进行一房多卖或者重复抵押贷款等违规行为。

  该制度规定,从今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楼盘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登记备案部门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并对已登记备案的合同进行编号,加盖登记备案专用章。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产权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银行不得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该制度实施后,购房者可在交易管理处察看欲购房屋是否进行过交易、抵押、预查封等信息。杜绝无证售房、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现象,使我市商品房买卖更加透明,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提升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件差错,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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