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某乙受伤,人民法院判决某甲需支付各项赔偿共十五万元(其中后续治疗费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乙申请执行。但在某甲给付赔偿款之前,某乙突然死亡。经核实,某乙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某甲找到律师,咨询赔偿款中的后续治疗费是否还要给付?
律师解答:首先,我们需要强调,某甲负有的给付后续治疗费的义务不再是甲乙之间约定的义务,而是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某甲的这种给付义务在判决中虽以特定的情形发生(后续治疗行为)为由设定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这种义务的承担已经不再是以特定情形的发生为条件,而是以判决书生效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赔偿。
另外,《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某乙死亡后如果没有权利的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权利继承人出现后恢复执行,却没有规定免除某甲的执行义务。 本期解答律师 张大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