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河长 通讯员 赵四喜 邹鹏举)10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判一起“瘦肉精”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姚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5月底,家住扶沟县吕潭镇的姚某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系国家禁止用于喂养动物的药品,为使自已喂养的肉牛多卖钱,便从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0瓶“瘦肉精”,其中一半给了张某某。6月21日,张某某将含喂“瘦肉精”的肉牛卖给了外省商人,运输至固始县过境检查时被查获。
为更好地审理这起“瘦肉精”案,稳定广大消费者的情绪,重振养殖户的饲养信心,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及人大、政协的监督,扶沟法院特意邀请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生猪养殖户、部分消费者旁听了这起“瘦肉”精案庭审及宣判的全过程,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