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荣先生有房屋两套,在与贾女士结婚期间承诺赠与贾女士一套房屋,但始终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今年七月,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而诉至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贾女士要求法院判决荣先生继续履行赠与房屋的承诺。请问,贾女士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撤销权行使的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各地法院对究竟是保护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保护赠与人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处理不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所引用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就是《合同法》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又根据《物权法》设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的规定,此条中的“权利转移”是指“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过户但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的情形。具体本案,由于荣先生承诺的房产赠与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或者赠与公证,不能视为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移,所以荣先生仍然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贾女士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