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先生是某公司的在职员工,因感情不和与妻子赵女士诉讼离婚,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金归属发生严重分歧,请问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性质的确定问题。2003年作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确定为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但因为婚姻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可能同时同步,所以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与退休产生的养老保险金利益也不会完全对等。司法实务中对如何理解“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存在认识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针对此种情形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首先确定了退休金之类的财产权益只能以既得财产的形式存在,对预期利益不予保护,即:“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其次,确定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理解和适用本条要注意区分“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两个基本概念,“养老保险费”指的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的费用,“养老保险金”则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具体本案,张先生诉讼离婚时尚未退休,赵女士不能主张分割张先生的养老保险金,但可以要求对离婚前张先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现有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