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人民币11.8万余元。
王某系太康县符草楼镇人,常年在福建省务工。今年2月24日,泉州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某银行账号网络汇款,误将1.8万美元汇至被告王某在该银行开的一个账号。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失误后,通过该银行查到王某预留的手机号并与之联系。但经多次协商,王某拒不返还汇款。无奈之下,该公司委托律师千里迢迢来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返款。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1.8万美元,造成原告损失,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并应返还上述款项的利息,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康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