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月红 通讯员 牛凌峰 龚光明) 永城市俩青年伙同他人在项城市区频频作案,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9万余元。近日,记者从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被告人金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
吕某、金某系永城市城关镇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8日期间,吕某、金某、王某伙同刘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项城市交通路长途汽车站、项城市市标附近公交车上,采取假装腿抽筋、抱住乘客腿等方式,趁乘客好心搀扶、摆脱纠缠不注意的情况下,由同伙实施盗窃,共作案十起,盗窃现金及物质折款计7万余元。得手后,吕某等人按照团伙成员地位及作案时“贡献”大小,对偷来的钱物进行分赃。
他们的盗窃行为激起了当地市民的极大愤慨,也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2011年1月15日,该偷盗团伙在项城市交通路长途汽车站,采取打掩护等手段,连续作案四起,将从外地打工归来的被害人的血汗钱共计20200元盗走。正当这伙人拿着不劳而获的赃款沾沾自喜时,被尾随多时的警察抓个正着。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等人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