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最近,王女士欲与丈夫李先生离婚,可是,她发现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已被丈夫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王女士能追回那套房子吗?她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财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但是,《物权法》第106条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只能以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自己的物权主张赔偿。由此可见,这一制度将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和交易安全作为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旨在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基于上述认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要强调的是,类似纠纷的重点是第三人取得房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如下要件:(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且无过失),(2)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对价,(3)受让人现实占有该财产或依法办理了物权登记。只要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则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具体到本案,若房屋的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王女士无法追回房屋,但可以在起诉时要求丈夫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