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许女士与孙先生结婚多年,两年前,丈夫提出用积蓄投资买股票,许女士不同意,经丈夫反复劝说,最终同意丈夫向她出具借条,用转让的一套共有房屋的售房款30余万购买股票,没过多久,股票被套牢,孙先生又起诉许女士离婚。请问许女士能要求孙先生偿还借条中的借款吗?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的婚姻立法只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的调整和保护,对夫妻财产动态调整规范严重欠缺,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裁判结果各异。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从主体资格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与普通人之间的借款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民间借贷行为,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从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基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当允许夫妻双方在财产的使用或处分的意见不一致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权选择对财产通过借贷方式处分,使部分财产转归一方所有,由其用于个人事务。由此可见,承认婚内借贷的合法性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夫妻一方通过选择借贷方式来满足对其个性化的需求,无疑对夫妻和睦家庭和谐大有裨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具体本案,许女士完全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孙先生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该笔借款。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