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彦章 通讯员 罗艳萍)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落实,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督查、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近日,市工商局出台《关于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分别从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方式、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督查督办作出规定。
《制度》指出,属于督查督办的范围包括: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讲话、批示和交办和转办的有关事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要落实并报结果的事项;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关注的事项等。
《制度》明确了市工商局要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承办部门收到后要限时办结,并报告办理进度和结果。市局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并对全市督查督办件的数量及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年终时将结果列入对各县市区局、分局的考核内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