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3年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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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奖励和处罚新规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昨日,记者从市人事考试中心获悉,我市首次制定了《周口市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奖励和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参与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选拔和培训、奖励表彰、责任追究和评选考核办法,此举对规范考试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我市人事考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据悉,该《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适用于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

  “人事考试是科学、客观、公平、公正选拔及评价人才的重要工作,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意志。”市人事考试中心相关人员介绍,《办法》规定省驻周院校、市直、县(市、区)所属学校均有作为人事考试考点的义务和责任,人社、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学校教职员工均有作为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办法》规定,市人社、教育行政部门将每年组织开展评选“优秀考点学校、优秀工作人员”活动。考点学校承担人事考试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该校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履行考试工作职责情况与优秀教师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职称评聘以及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对有关学校和工作人员无故拒绝承担人事考试任务或在考试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学校本年度考核优秀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各降低2%,学校不得参评先进单位,校长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职业技术院校本年度不得申请职业教育项目;工作人员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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