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强制出租车装GPS到底该不该?”的热线在本报刊发后,市运管处领导高度重视,并就此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文件要求,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85号)文件,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三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要求下发了《周口市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周安监[2011]85号)文件,要求到2015年12月31日前,出租汽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85%以上,自2011年8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更新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市运管处要求各县区出租汽车终端产品(GPS)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资质认定,其产品列入认证名录。必须具备在各辖区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及售后服务人员,方可有资格承担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终端(GPS)产品的供应。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运管所、出租汽车管理站监督指导终端供应商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安装服务协议经县级管理部门上报市运管处备案。
记者 窦娜 实习生 任慧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