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理论与实践
 
 
 
2013年6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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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然选择

  □ 沈慧峰

  检察机关设置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实行集中管理,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对执法办案标准化、规范化的有益探索。

  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就是设置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分流、管理,对案件流转环节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对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是着力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推进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案件进行程序控制、质量管理、过程监督,以期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在加强对外法律监督的同时,着力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

  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制度发展的迫切要求

  检察权力需要制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需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实践当中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靠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外部监督指党委、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其他主体的监督制约。过去,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和下一个诉讼环节,并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因此,缺乏有效的预警、督办机制,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环节上的各类差错和问题。而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使得检察业务的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更有利于实现高效有力的内部监督。

  检察诉讼环节需要统一协调。有别于法院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如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按照诉讼流程的顺序递进性排列,各业务部门所处办案阶段的诉讼任务有所区别,各办案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的证明程度等要求各不相同。就这种工作方式本身而言,各业务环节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和制约,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配合与监督。但仅靠这种上下环节、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容易在诉讼进程的衔接、证据关联性的把握、法律政策的认识等方面出现漏洞。而通过集中管理案件,对案件流程实行动态监管,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统一监督,对各项检察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充分激发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做到各业务环节之间既有协调配合,又有监督制约,使案件质量得到真实具体的保障。

  管理机构与办案机构需要分离。管办分离是集约型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严格控制案件的流程,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实质上是对执行法定诉讼程序的有效监督和保障,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程序错误的延续,从而维护程序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科学设置定位是做好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案件集中管理在案件管理体系中应有独立地位。案件管理的体系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分成四级管理,第一层级是检察官自身的管理,第二层级是检察官所属业务部门的管理,第三层级是专门案件集中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四层级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管理。在此体系中,案件集中管理机构的案件管理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管理,与监督对象相分离;是按规定进行常态的监督管理,而不是突击检查;实质上是一种诉讼程序监督,既不能直接主导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不能直接干涉影响办案的具体过程。

  案件集中管理应有独立的机构设置。该机构的定位应当是检察机关正式、独立的内设机构。案件集中管理机构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具体而言,一是案件集中管理机构是检察院的业务管理部门,不是“大内勤”角色,其设立目的是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纵强横弱、分散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把案件的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中。二是案件集中管理机构与各业务部门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平等关系,而非取代或叠加关系,也非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应有具体明确的业务职能。案件集中管理机构的职能可以定位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一是管理职能,即流程管理。对检察机关所办理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全过程的集约化管理,包括案件统一入口,统一分案,统一出口,法律文书管理,赃证款物管理,协调案件流转过程中与上级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关系等。二是监督职能,即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程序监督主要是在流程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控制案件的主要流转过程,发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实体监督主要是对案件实体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质量按照质量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实行质量监控,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应有明确具体的管理对象。管理有三个基本的要素: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和管理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也有案件管理的主体——检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案件、管理的目的——质量与效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包括依据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等检察职权办理的各类案件。

  案件集中管理机构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与信息进行集中、高效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它立足程序监督、立足服务开展工作,为检察系统的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在规范办案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检察业务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案件集中管理机构作为新生事物,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作者为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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