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王先生(电话157XXXXXXXX):位于八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金汇大酒店,把人行道占为己有,一些住宿、吃饭的车辆都停在上面,致使行人无法通行,此处交通十分混乱。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人通行的专用通道,商家有权占为己有吗?
城市养鸡扰民
川汇区林先生(电话186XXXXXXXX):我家住在七一路中段原周口日报社附近,具体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了,有人在原周口日报社院内养了一些鸡,不仅污染环境,弄得附近臭气熏天,而且每天凌晨和半夜还能听到清晰的鸡叫声,严重扰乱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我们曾多次找院内的养鸡户,希望他们能够把鸡迁走,但是养鸡户说,他们已经把此地买下了,想在这里做什么就做什么,别人无权过问。地是被他们买下了,他们做什么我们无权过问,但是前提是不能扰乱别人的生活。再者,七一路属于市中心,许多单位都在附近办公,在此处养鸡实在不妥,并且和当前开展的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格格不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还附近居民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接到林先生的来电后,记者立即与七一路办事处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在现场查看后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对养鸡户进行了劝导,以后会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随后就是否能在市中心养鸡查阅了相关资料。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写道: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而在2004年开始施行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也对在市区内养鸡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中这样写道: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窦娜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