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富兵
目前,一些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说是应当委托谁来采购的问题,认识不是很明确,意见不是很统一。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下面,笔者就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问题,谈几点粗浅见解。
有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法律的释义
为了规范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章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内容范围及适用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均适用于该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颁布施行,它的出台比《招标投标法》晚了三年,也就是说,之前既然有了《招标投标法》,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政府采购肯定也适用该法,不可能再有其他规定,也没必要在《政府采购法》中进行赘述。因此,财政部第18号令只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制定了管理办法。这样一来,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都有法律依据,两法在运用中是补充适用的关系,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两法是矛盾的结合体。
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从以上法律的定义来讲,政府采购包括建设工程,并且纳入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就是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模糊认识的澄清
在具体办理采购业务中,有些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对两部法律的适用原则没有吃透弄懂,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中,政府集中采购与社会中介代理采购的区别;还有的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那么,就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
对于以上问题,应当这样理解。一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早于《政府采购法》,当时没有政府集中采购的概念,也没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只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二是《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对集中采购进行了明文规定,那就是对纳入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是说对建设工程的定义、采购原则、方法程序等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不是说要将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责任推给社会中介机构,如果那样的话,不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政府采购原则,也与《政府采购法》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格格不入。
如果像一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理解的那样,建设工程应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那么,《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四条应当这样定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应交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不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这样的话,《政府采购法》也就没必要再去编制建设工程的集中采购目录或标准限额,也不会再有第一章第七条、第二章第十八条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
(作者单位: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