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周口市沙特健身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至今未进场装修并支付租赁费用,现我公司通知如下:
1.自登报之日起7日内进场装修并支付租赁费。
2.超过上述期限未进场装修并支付租赁费,我公司将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向贵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特此声明
周口市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