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周地税稽处〔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14〕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