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3年 12 月 23 日对你公司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纳税义务及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 2006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1727173.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6358.65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045.11元、教育费附加2590.76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863.60元、企业所得税56996.71元,合计152854.83元,未申报缴纳。
(二)2007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1824484.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1224.2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385.69元、教育费附加2736.73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912.20元、企业所得税60207.97元,合计 161466.79元,未申报缴纳。
(三)2008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3152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57600.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1032.00 元、教育费附加4728.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576.00元、企业所得税78800.00元,合计 253736.00元,未申报缴纳。
(四)2009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10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00.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5.00元、教育费附加15.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0元、企业所得税250.00元,合计 805.00元,未申报缴纳。
2006-2009年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335682.85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497.80元、教育费附加10070.49元、印花税3356.80元、企业所得税196254.68元,合计568862.62元。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二、十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335682.8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497.8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以及国发明电[1994]第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0070.4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3356.8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96254.68元。
(六)你公司2006-2009年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税款合计558792.13元,教育费附加10070.49元,总计568862.6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