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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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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地税稽罚〔2014〕3号

  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及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2006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1727173.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6358.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45.11元、教育费附加2590.76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863.60元、企业所得税56996.71元,合计 152854.83元,未申报缴纳。

  (二)2007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1824484.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1224.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85.69元、教育费附加2736.73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912.20元、企业所得税60207.97元,合计 161466.79元,未申报缴纳。

  (三)2008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3152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57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32.00 元、教育费附加4728.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576.00元、企业所得税78800.00元,合计 253736.00元,未申报缴纳。

  (四) 2009年你公司实现预售商品房收入10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元、教育费附加15.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0元、企业所得税250.00元,合计 805.00元,未申报缴纳。

  2006-2009年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33568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497.80元、教育费附加10070.49元、印花税3356.80元、企业所得税196254.68元,合计568862.62元。

  二、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2006年-2009年因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而少缴纳的营业税335682.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497.80元,印花税3356.80元,企业所得税196254.68元,合计558792.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你公司2006-2009年应纳税款合计558792.13元,偷税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款比例为100%,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量阶次“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以下”、“日内”、“届满”、“至”均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58792.13元三点一倍罚款即1732255.6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32255.6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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