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现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性。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危害健康,而且毁坏林木、影响交通,甚至会引发火灾、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二、明确禁烧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工作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气象等秸秆禁烧工作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及时有效控制秸秆焚烧的发生和蔓延,坚决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的督促检查和查处力度,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要加大对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推广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饲料生产、食用菌开发和沼气利用等工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严厉打击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对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事件,要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树木损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秸秆禁烧期间焚烧点的卫星遥感资料。监察部门负责依规依纪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行严管重罚。对焚烧秸秆事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焚烧秸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恶意纵火、引起火灾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禁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堵疏并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地实际,制订禁烧工作方案,堵疏结合,综合整治。要把秸秆禁烧同防汛除涝工作结合起来,农作物秸秆实行集中、定点存放,确保汛期排水沟渠畅通。要多渠道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要加强协调,紧密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及禁止焚烧秸秆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在全市上下形成禁烧秸秆的强大舆论氛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