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2014年8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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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规定及《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发展的意见》(周发〔2013〕1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心城区指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四区)的管辖区范围。

  第二条 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闲置土地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批准或者改变规划批准内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两违”治理工作要充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合法资产和非法资产,切实打击突击违法搭建的行为。四区在2014年6月底以前应完成辖区居民房屋建设情况的普查,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两违”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强化督查”的原则。市中心城区“两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违”治理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两违”治理工作。办公室专设办公地点,固定专职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和一名科级干部作为组成人员,办公室每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两违”治理工作。市中心城区“两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四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机构、充实人员、建立机制,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执法队伍。

  第五条 强化三个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四区对辖区内“两违”治理工作负总责,区长(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四区要建章立制、制定措施,形成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本辖区内“两违”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部门通报的“两违”行为做到及时制止、坚决拆除。明确各级责任人,细化工作要求,实施全覆盖、无盲区的“两违”管控。

  (二)强化项目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一把手是部门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加强已取得行政许可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实施,杜绝形成事实违法行为。市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向四区及时通报项目行政许可情况并加大巡查力度;四区要及时介入做好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的管控;项目所在的办事处、社区要实时监督项目实施。形成三级管控机制,三级负责人要将各自管控情况及时报市“两违”治理办备案。

  (三)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市“两违”治理办对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级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履职不力的部门进行实时督办和问责。区“两违”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各级各部门的治理工作,并每周向市“两违”治理办汇报工作情况;市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对应部门的“两违”治理工作,每周向市“两违”治理办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 建立五项制度。

  (一)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于典型的“两违”项目实行联合执法,由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牵头,四区执法队伍和市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单位参与,公安、卫生、电力等部门搞好配合。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二)建立督查员制度。市“两违”治理办聘请40名左右社会人士组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督查员队伍,实行分区域负责,网格化管理,不定期在规定区域内巡查。发现“两违”行为及时向市“两违”治理办报告,并监督治理“两违”的实际效果。

  (三)建立考评制度。将“两违”治理工作纳入“四制工作法”考核的具体内容。市“两违”治理办每月对四区“两违”治理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各区的工作进展,作为半年考评和“四制工作法”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区政府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1000元,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建立媒体曝光制度。在周口日报、周口晚报、周口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及时公开考评结果,设立曝光台,对私搭乱建及制止乱搭乱建不力的典型案件予以报道,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曝光。

  第七条 治理“两违”的专项要求。

  (一)“两违”现象要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圈占三日后、建筑物出地面后即视为未及时发现,应予以问责;发现后四区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发生执法管理权限不清或者管理辖区有争议的,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上级决定。

  (二)违法建设应责令拆除建设项目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四区要立即予以坚决制止,并限期(一个月内)予以拆除。

  (三)施行行政处罚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委托四区实施,罚没款项交四区财政;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四区负责组织实施。

  (四)在区域改造、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中,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补偿。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对参与“两违”项目的企业停办一切手续并清理出周口市场。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对于参与“两违”项目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制止、查处、拆除“两违”工作中,若遇人为因素干扰(阻挠、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或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应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若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

  (七)有关部门应依法从严追究违法建设企业法人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责任,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罢免其资格。对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非法交易土地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偷税漏税行为以及抢占集体土地或倒卖宅基地行为,应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参与“两违”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级“两违”监管单位、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参与“两违”项目的各级党员干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级领导干部提交市委研究免去其职务,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四区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职务,普通党员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市国土、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未切实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向市“两违”治理办报告“两违”行为,造成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和整治工作被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四区对辖区内“两违”行为巡查不到位、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或发现违法建设未采取措施有效制止,造成违法建设形成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四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社区居委会(村、组)对辖区“两违”未及时上报、不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倒卖土地、以租代征向他人提供土地从事违法建设,以批宅基地为由支持纵容违法建设的人员,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撤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聘请的督查员对“两违”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督查员资格。

  (五)在查处“两违”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市“两违”治理办成员单位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六)各级各部门人员在查处“两违”过程中,违反原则、泄露情况、和当事人串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七)市监察部门对制止不力、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未及时发现“两违”行为或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制止、拆除的,根据违法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违法用地按圈地面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两违”治理办出具的《“两违”治理工作资金扣除通知书》在与四区财政年终结算时予以扣缴。四区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治到位的,已扣缴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返还50%,剩余扣缴所得资金用于“两违”治理工作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逾期仍未整治到位的,全额扣除其财政资金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2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职责分工的通知》(周办〔2011〕13号)等文件继续执行,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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