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周口市地税稽查局于201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14〕3号),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14〕3号)中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如对罚款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诉讼期限已过,你公司仍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限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逾期未缴清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