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洪驰 通讯员 邹鹏举 赵四喜)扶沟县某村村支书张某、村主任王某、报账员李某三人私自把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借给他人使用,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触犯法律。近日,扶沟县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月21日和4月11日扶沟县某乡财政所将县政府征用的某行政村公共部分的土地补偿款转入李某两个不同的存折账户,两个存折分别由王某和李某保管。当年4月12日,张某、王某和李某在领取征地补偿款时,村民赵某某打电话向张某提出借村征地补偿款5万元,用于周转高利转贷生意,王某、李某表示同意。王某从其保管的存折上取出征地补偿款5万元借给赵某某使用。当日,庞某某因自己的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被告人张某提出借款4万元,张某向李某说了此事,李某表示同意,并从其保管的存折上取出征地补偿款4万元借给庞某某使用。之后,三人又多次挪用该项资金借与他人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8月,张某共挪用公款四次,金额33万元,王某共挪用公款二次,金额17.8万元,李某共挪用公款二次,金额9万元,挪用款项均已还上。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由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挪用的款项已在案发前退还并发放给农户,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