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马殿力 蔡常青) 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逃脱罪案件,被告人康某因犯逃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罪犯康某正在周口市看守所服刑,不思改悔的他伙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已判决)、张某(另案处理),趁值班人员午休,管理上出现疏漏之机,从看守所内脱逃。康某在脱逃期间,因犯盗窃罪再次被抓。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伙同他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在脱逃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康某虽当庭认罪,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康某系从犯及有坦白情节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康某犯逃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截止到脱逃之日,尚有余刑11天,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