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马殿力 马庆伟)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辆转让交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被告周口某汽车公司退还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4万元。
2014年6月,原告崔某某(买方)与被告周口某汽车公司签订二手车辆转让交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卖方卖给买方东风标致301型灰色轿车一台,成交价7.5万元,合同中注明此车有事故,主梁未发生碰撞,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014年6月,崔某某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纳了8400元车辆购置费。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11月,因驾驶员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涉案车辆碰撞电线杆翻车,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向周口某汽车公司赔偿理赔金7.42万多元。然而,周口某汽车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仍与崔某某签订车辆转让交易合同,具有欺诈行为,该合同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予撤销,故崔某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交易合同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口某汽车公司应退还崔某某购车款7.5万元,并赔偿损失费8400元,共计8.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