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效力或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向本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或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或管辖权异议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中止该案仲裁程序。
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以决定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本会依初步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初步证据作出本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本会依初步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初步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上述管辖权异议及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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