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2016年8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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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促进周口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16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开启全新“善时代”。《慈善法》实施后将对我市慈善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胡艳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慈善事业产生什么影响?

  答: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慈善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对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概括:1、慈善事业发展空间更广阔。2、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更便利。3、慈善活动更规范。4、慈善行业更透明。5、慈善氛围更浓厚。6、促进措施更完善。7、监督管理更有效。8、慈善力量更强大。

  问:《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慈善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慈善法》的立法宗旨。

  问: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问: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答:《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国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关于慈善日的具体日期,《慈善法》草案一审稿曾设在每年3月5日,但3月5日与我国已有的学雷锋纪念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相重合,而且依惯例,此日处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建议与国际慈善日接轨,将每年9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

  问:什么是慈善组织?

  答:《慈善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根据这一规定,慈善组织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二是符合《慈善法》规定。三是以慈善为目的,即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四是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核心要求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利润不得用于分配,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

  问:慈善组织有哪些组织形式?它是新类型的社会组织吗?

  答:《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一规定表明,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这就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也表明慈善组织不是一种新类型的社会组织。

  问:设立慈善组织须经哪些程序?

  答:《慈善法》第十条分三款对不同情形下设立慈善组织的程序作了规定:

  (一)“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在工作实践中,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既要依据《慈善法》上述的一般规定,又要依据慈善组织具体形式相应的行政法规,即《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

  问:什么是慈善募捐?

  答: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筹集善款的重要手段,是慈善组织赖以生存、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极大地激发了全社会的捐赠热情,慈善募捐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根据募集财产的对象不同,《慈善法》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问: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卖、义赛、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问:违法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不仅要遵守《慈善法》有关规范募捐行为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列举了违法募捐的五种情形,分别是:(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和人开展公开募捐。(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违反以上四种情形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验证义务。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媒体经营者如果没有履行验证义务,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问:什么是慈善捐赠?

  答:《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慈善捐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自愿无偿地转移给其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问:捐赠人可以捐赠哪些财产?

  答:《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问: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慈善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4)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5)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7)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8)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出发结果。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问:对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哪些部门承担?

  答:《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对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主要由民政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本报记者)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胡艳华就贯彻《慈善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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