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治·专题
 
 
 
2016年1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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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法院判决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马殿力 蔡长青)10月18日,川汇区法院宣判自诉人孔某甲诉被告人孔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判处孔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这是该院首起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该院审理查明,自诉人孔某甲与被告人孔某乙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鹿邑县法院判决,孔某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自诉人孔某甲各项损失共计近13万元。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孔某乙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孔某甲于2008年8月申请鹿邑县法院强制执行并立案。孔某乙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履行赔偿义务,经孔某甲申请,市中院指定该执行案件由川汇区法院执行。川汇区法院向被告人孔某乙邮寄送达执行书后,其仍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孔某乙银行账户上有多笔存款。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乙自2008年8月至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孔某甲控诉事实依法成立,法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乙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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