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8年10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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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拒捕刺伤民警
两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晚报记者 张猛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在客车上行窃,并刺伤抓捕民警王付威一案于近日在项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以抢劫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11日下午4时许,沈某和沈某某兄弟二人伙同邝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沈丘至周口的客车上,由邝某在客车上伺机行窃。当客车行至项城市丁集路口西停车时,邝某行窃得手,3人准备下车逃离。此时,搭乘该车,身着便装的周口市公安局巡防支队民警王付威发现3人盗窃后,立即上前实施抓捕,与3名持刀歹徒展开殊死搏斗,在身中5刀的情况下仍追赶歹徒近百米。

  4月16日早上,警方在周口市区某汽车站内将准备再次登车行窃的3名嫌疑人抓获。经讯问,3名嫌疑人对4月11日下午在项城市境内客车上行窃并持刀刺伤民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查明,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沈某某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4年8月21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兄弟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民警抓捕二被告人时,二被告人使用凶器将在客车上的民警王付威刺伤,应认定为在客车上抢劫。

  线索提供 耿贺华 牛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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