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马治卫
本报讯 以开出租车为生的刘某为赚取更多钱财,竟私下帮他人运赃物。日前,刘某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商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5000元罚金。
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商水县史某伙同黄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先后在该县的大武、张明、邓城等5个乡镇,将正在使用的200对、3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盗割数千米。史某事先联系好销赃地点后,让下岗后开出租车的刘某将盗割的通信电缆转移走。刘某为此每次得款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明知是赃物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庭审中,由于刘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线索提供 袁茏 魏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