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邹立娟因教唆他人行凶致人死亡,10月7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12年,其他涉案被告人除一人在逃外也同时被判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位于大连市区内白山路的某建筑工程因影响沙河口区五星国际小区部分居民楼的采光等原因被停工,该建筑工程产权单位负责人委托邹立娟解决此事。身为律师的邹立娟找人阻止小区居民闹事,并对该小区物业经理李林进行威胁,并授意要打李林。2007年4月7日,经邹立娟授意的本案其他被告人对李林实施伤害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林系左肺破裂、左肺动脉、静脉分支断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2008年2月22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立娟、冷飞、薛贵启、高民举、曲伟、铁某某、王昌勇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贵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立娟等7人主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邹立娟、冷飞和薛贵启分别实施了教唆行为,被告人高民举实施了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曲伟和高民举共同预谋和实施了跟踪被害人,并商定了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王昌勇和铁某某明知被告人曲伟和高民举要伤害他人,均实施了参与盯梢和跟踪的行为,7名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民举、曲伟、薛贵启、冷飞、邹立娟、王昌勇和铁某某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民举、曲伟、薛贵启、冷飞、邹立娟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昌勇和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铁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此两个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薛贵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0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邹立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案被告人高民举、曲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贵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冷飞、王昌勇、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4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