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关秋丽
本报讯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审讯吸毒人员王某时得知,邓某涉嫌毒品犯罪。次日,公安人员在毒品交易点进行布控,让王某以购买毒品为由引出邓某。下午两时许,邓某携毒品到某宾馆让王某看货。双方最后约定:邓某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毒品40克。后当邓某在宾馆门口等王某送毒品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毒品海洛因含量为4.77%,重36克。本案在侦查阶段,邓某主动交待了其他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另一名嫌犯。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邓某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且毒品含量较低,量刑时应加以考虑。线索提供 景玉 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