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玉龙
本报讯 项城市王某以男方给的彩礼已买了嫁妆等为借口,拒不退还彩礼。沈丘县张某为此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项城市法院判决王某酌情返还彩礼9000元。
2005年2月,沈丘县张某与项城市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 张某先后给王某彩礼9600元和1.5万元 。2006年8月,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二人因同居前缺乏了解,不久王某便住在娘家,很少与张某在一起生活。此后,王某要求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但以购买嫁妆花去7000余元,且嫁妆仍在张某家为由拒不退还彩礼。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