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8年10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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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领导必须出庭应诉”的规定叫好!

  □胡建兵 

  

  南通市政法委近日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提出“刚性”要求:“在遇到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又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或者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等4种情形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2008年10月28日《南通日报》)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已10多个年头,而时下,仍有很多地方还存在“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一项权威统计表明,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竟然不到千分之二。而南通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19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3人,出庭率为83.5%,有4个县(市)出庭应诉率达100%。现在南通市又出台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硬性规定,至少有这样三点好处: 

  一是可以克服“官”本位的思想。“父母官”大胆地在庭上接受质询,有理摆理、有错认错,直接听取民意,有助于强化政府以及各部门的亲民意识、勤政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等交流。 

  二是可以赢得群众的信任。由于面子心理的作祟,一些领导一味地想靠“缺庭”来保“面子”、护“威严”,这样不仅失去了法律的尊严,更容易失去群众的信任。如果能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应诉,就能提高政府的社会声誉和赢得群众由衷的拥戴。 

  三是可以提高地方官的法律知识水平。行政首长强制出庭应诉,为了在庭上不出洋相,出庭前,他就必须对整个案件的前后过程、具体案情,包括一些细节和环节,进行一些了解,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另外,他还要认真学习,必须熟知本行业的相关行政规定等。 

  综观许多“民告官”案子,大多是由于百姓对当地政府实施的政策不理解或误解造成的,这些都可以到法庭上说清楚讲明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是在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为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作为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应诉出庭,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益。但愿“民告官”的案子能像南通市那样能看到更多的官员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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