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沈丘县赵德营镇青年王某夜间骑着电动车在一路口与骑摩托车的郭某相撞,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进行厮打。王某一怒之下对着郭某的头部就是一拳,将郭某打成重伤。近日,沈丘县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1万元。
2007年5月29日晚,王某参加完朋友的婚宴后,骑着电动车醉醺醺地往家赶。当王某骑着电动车从该镇西环路上往土路上走时,与迎面而来骑摩托车到工厂接加班女儿的郭某发生相撞。当王某发现自己所骑电动车的车灯、灯罩和菜篮都被郭某的摩托车撞坏后,要郭某赔偿其损失。二人为此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乘着酒兴对着郭某的头部就是一拳,郭某被打倒在地满面是血。经检查,郭某的右眼被王某打伤。郭某为此住院治疗1个多月,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某由于王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李克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