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信用社合同制派遣工何某的本职工作是催收不良贷款,但其却在家中办理存贷款业务,并指使儿媳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扶沟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卢某的公公何某生前曾任扶沟县包屯信用社代办员。2005年,何某由周口劳务派遣中心委派到扶沟县包屯信用社协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何某便利用这一特殊身份,在家中非法为他人办理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放贷营利或挪作他用。至案发时,何某共非法吸收存款350笔,涉及金额133万多元。另外,何某不在家时,受何某指使的儿媳卢某非法吸收存款123笔,涉及金额43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卢某受何某指使非法吸收存款,属共同犯罪。但卢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应从轻处罚。
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