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10月26日《长江商报》报道,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判决书竟然“早产”了?10月25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
笔者希望,判决书“早产”的原因真如该案的审判长何国琴所言,“是工作疏忽导致,打字员打错了,校对也没有发现”。然而,即使是这样,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形象也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一个折扣,令司法为之蒙羞。
但是,出现“早产判决书”的不仅仅是黄州区法院,还有一些法院的法官对待判决书的草率态度同样让人震惊。据报道,四川某市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有5处错误,甚至将“原告、被告”都弄颠倒了;某地级市两级法院,两年内有24件判决书写错了刑期,有份判决书刑期竟然错算了11年。
对于法官来说,写判决书不过是他们无数工作中的一个,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这却涉及他们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名誉甚至自由、生命,因此,判决书如何写,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叙述,而是案件审理过程重要组成部分,绝对马虎不得。
然而,我们不但有“早产判决书”,有错字百出的判决书,更有别有用心的法官制造的“鸳鸯判决书”。湖北省某中院出现过这样一起案件,在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出现了多处不相同的内容,原来,法官给原告的判决书内容是对原告有利的,给被告的则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说“早产判决书”反映了法官的失职,那么,“鸳鸯判决书”则反映了某些法官滥用职权,肆意蹂躏、践踏法律的无耻行径。
近年来,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借助法袍、法棰等道具,试图提升法官的地位与公信力。但是,这些道具如果不能与法官内心对法律的虔诚和尊崇结合起来,“早产判决书”、“鸳鸯判决书”就有可能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