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 猛
通讯员 刘玉龙
本报讯 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竟持刀将前来了解情况的闫某砍伤。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闫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日前,项城市法院判处张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3821.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18日上午,闫某的儿媳与给庄稼喷洒农药的张某发生纠纷。闫某随后到张某家了解情况,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持菜刀砍伤闫某的腰部,后经鉴定属轻微伤。对此,项城市公安局对张某作出拘留10天,罚款500的处罚。闫某为此住院11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将闫某砍伤,侵犯了闫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