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扶沟县个体商户王某不仅私藏若干发子弹,还私自加工4支手枪藏在家中至案发。另外,王某还将他人7棵松、柏树锯毁。近日,扶沟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王某将从他处获得的五六式步枪弹28发、5.6mm小口径枪弹8发、五一式手枪弹3发及其他型号的子弹若干藏在家中直至案发;2003年5月,为检测私藏子弹能否打响,王某利用自家门市部里的电焊机、钢锯、钢管、弹簧等工具制造出能打出不同型号子弹的手枪4支,一直持有至案发。另外,今年4月3日凌晨,王某携带手锯到本村一村民家的祖坟地边,将7棵松树、柏树不同程度锯毁。后经司法鉴定,这些树价值3550元。
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及故意毁坏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这些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遂作出以上判决。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