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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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收拍照费 停发“豫O”牌
交警系统“六条铁规”从严治警

  □晚报记者 陈永团

  

  本报讯 可现场处罚的违法车辆决不能开到停车场后再处理,如果你遇到类似“刁难”的情况可以直接向交警纪检部门举报。据悉,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交警部门制定了“六条铁规”,今后,交警上路执法必须佩戴“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

  据了解,交警系统此次制定的六条规定包括: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严禁将应当当场处罚的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严禁强制事故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严禁从停车场、修理厂分红牟利;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预防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为目的,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拍摄;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

  另外,严格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管理,实行警车、“豫O”号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严管严处;根据公安部要求,对“豫O”号牌车辆开展专项清查整治。从即日起,一律停发“豫O”号牌;凡超标和挪用给企业使用的“豫O”号牌车辆,一律收回“豫O”号牌;“豫O”号牌车辆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查扣拆除;“豫O”号牌车辆有闯信号、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豫O”号牌。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发现交通民警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线索提供  周国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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